崔研律师
法学、管理学双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崔研律师执业十余年,具有多年建筑业大型央企及互联网企业从业背景,拥有丰富的同公、检、法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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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真的会写借条吗?【作者原创,欢迎转载】

作者:崔研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9次举报


生活中的老赖借钱就没打算还,常在借条上打注意,然而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往往天壤之别,因此,如何书写借条防患于未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但你真的“会”写借条吗?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201586日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部分法院案例及相关个案经验,通过对下文引述的《借条》进行逐字注释,以提示各相关法律风险。


【借条范本】

借 条

为购买……②,今收到③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④以现金⑤出借的¥50000.00(人民币伍万元整)⑥,借期陆个月,2017年12月1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⑦。月利率1%(佰分之壹)⑧,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计付逾期利息⑨。立此为据⑩。

借款人:某某?

(身份证号:765432XXXXXXXX1817)

2017年6月1日


【注释】


鉴于以前曾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借条应由出借提供黑色签字笔、全文手书较为妥当。标题应书写于纸张顶部,表明“借条”的文书性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防止借条持有人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或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注意】:


借条收条:

【案例】

王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孙某出具“收条”一张,写明“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起诉后,王某辩称,该收条是因为孙某此前欠其7000元,为孙某还款所打的收条,但孙给其写的借据已丢失,不承认欠款事实。


借条欠条:

【案例】

孙某向王某借款10000元。出具欠条一张:今欠王某人民币10000元,刘某,某年某月某日。然而3年后王某要求孙某还款,孙某却说诉讼时效已过,拒还。特别提示:借条和欠条不同,两者在均未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形下,借条可在借款人给予合理时间后随时要求还款,而欠条如未注明还款日期,其诉讼时效通常自落款时间起算,两者的举证责任存在很大差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变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很难通过诉讼的形式主张权利;


  “为……”,表明借款的目的用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为保护借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借条”应明确借款用途,以确保债务合法,以避免今后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借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以交付借款为生效要件。在实践中,通常书写借条会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然而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并未实际收讫借款,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避免该种风险,建议采取“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表述虽并不常见,但以文字形式强调借款已实际交付,并经借款人签字确认,能够有效的避免该种风险;


 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务必与身份证一致;出借人的姓名后务必附上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码则是唯一的,以避免此后因出借人不明确发生争议;


 “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非必须,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      因银行转账有据可查,可避免嗣后诉争时就是否实际交付借款发生争议。此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银行转账应要求注明账户信息,借款人与帐户户名须保持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务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确认函说明理由并作出相关还款承诺;


 金额应以币种+数字+汉字形式书写,以避免篡改的可能;同时还需特别注意,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此处作为借条的核心内容,务必措辞慎重,反复阅读,以免发生歧义


【案例】

孙某借王某100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孙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王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此处的为多音字,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王某如不能举证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其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借期必须明确,最好直接写明还款日期;


 利率必须明确,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当然,双方如约定利率,也不得违反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年利率不得超过24%。对于超过24%而低于36%部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不得向法院请求返还。通俗而言,该部分利息作为自然债务,已付的不用还,未付的同样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


 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一种常见的争议。因此建议在借条中写明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即罚息,但该逾期利率同样不得超过24%/年;此外,关于逾期还款的计息基数可写明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故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


 “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收尾,以避免借条持有人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


?  在法律术语中,借款人指借入款项的人。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与身份证记载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证号,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签名并加摁手印。


【案例】

孙某向王某借款10000元。在王某要求孙某书写借条时,孙某称到外面找纸笔书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王某。王某查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付孙某。此后王某向孙某索款,孙某否认欠款事实。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孙某所写,最终王某败诉。此案例告诉我们:借条若非当面书写,也务必当面签字,哪怕已经签名,也须再次补签,否则后患无穷!



【结语】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反欺诈的确是门技术,不但火眼金睛,还需从多维度甄别各种五花八门的诈术,年尾将至,请保护好自己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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