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5年1月吴某(出借人、我方当事人)与安某(借款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双方约定吴某支付100万元本金委托安某投资理财,委托理财方式为房产投资,安某按月向吴某支付1.8%的固定利息。但由于双方此前合作关系良好,合同文本中并未实际填写利息数额。吴某汇入本金时,根据安某的指示,其中50万元转入第三人支某的银行账户。此后在长达一年半的期间,安某一直按约定向吴某支付固定月息,后安某资金出现问题,多次单方下调月利率,吴某决定终止委托理财关系,收回本金,但安某拒不归还本金及约定利息,吴某委托崔研律师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安某拒不承认曾收到原告向第三方支某银行账户转入的50万元本金,仅认可收到投资本金50万元;对于月利息1.8%因合同未写明,也不予认可,同时认为双方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了固定利息,该合同无效,对于50万元本金以按月归还原告,目前仅欠款2万余元。
【代理思路】
鉴双方主张差异巨大,崔研律师经仔细研分析、研究案情,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追加支某为第三人,要求支某说明原告转入的50万元本金的实际去向;
二、整理原告所有银行流水记录,查明被告每月均已本金100万元,1.8%/月的利息标准向原告转入利息;
三、整理原告与被告所为微信记录,通过微信记录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利息约定;
四、将本案定性为明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纠纷
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约定固定利息的委托理财合同的合同效力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决也各不相同,而庭审中,法官也表明两种纠纷分别有两种审判思路,经过分析,崔研律师认为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对原告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如认定委托理财纠纷,极有可能因为固定利息的约定使委托理财合同归于无效,那么被告此前已支付40余万元利息可能会被冲抵为本金,进而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给原告争取最大的合法的利益,崔研律师坚持以民间借贷确定案由。
【本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崔研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我方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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