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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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到期未还款,财产抵押无效,崔研律师提出保证有效,法院判决追加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作者:崔研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1次举报


【案情简述】:借条重大瑕疵,民间借贷借款人到期未还款,财产抵押无效,同时已被恶意转让

2016年12月5日,本案原告吴某(出借人、我方当事人)与牛某(借款人)、梁某(保证人)

签订借款协议,做出如下约定: “牛某、吴某、梁某三人经友好协商,同意牛某在某地开办某某酒吧,向吴某借款小写3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人民币,由梁某做资金担保。如到期资金未还梁某愿用车辆劳斯莱斯作为抵押车号京AA****到期未还由吴某自行处置,梁某全力配合过户。

本案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该借条约定内容具有重大瑕疵,关于抵押和保证的约定理解上存在歧义,但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原告的切身利益。经核实,崔研律师了解到:借款人牛某根据保证人的授意以自己的名义原告借款,实际用款人及酒吧经营人系保证人梁某,借款人牛某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

 

【代理思路】:

鉴于以上案情,崔研律师将本案代理思路的重点及诉讼目的设定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借款人牛某承认借款事实,并向法庭说明该笔借款是根据保证人的授意借入,保证人梁某并未到庭,其代理律师辩称,借款协议中写明“梁某做资金担保”,但其后又写明“用车辆抵押”,后约定陈述“车辆抵押”实质上属于对前述“资金担保”的解释,故应当认为其资金担保的方式是抵押,而不是保证。但因该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其次,协议中写明如到期资金未还,由吴某自行处置。该约定属于流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约定;最后,抵押物劳斯莱斯汽车已被保证人出售,债权人事实上已不可能就此实现优先受偿权。

分析,崔研提出了针对性代理意见。

本案的担保形式为连带保证,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协议》明确表明:系以“梁某名义做资金担保而非“以名下的车辆劳斯莱斯汽车”做资金担保。结合该协议后续表述“如到期资金未还某愿用车辆劳斯莱斯作为抵押”,该抵押的设置是以“资金到期未还”为假设前提的;因此应当认定为:该约定借贷三方对于借款到期未还作出的一种预期安排

本案三方缔约目的明确,即借款人能够顺利取得借款,出借人能够保障资金安全,保证人基于与借款人的特定关系,愿意为其提供保证,以帮助借款人顺利取得该笔借款。合同的文义解释应当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原则,国担保法立法目的也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应当采用有利于担保约定成立的解释

第二,《协议并无流押约定

根据协议表述:“如到期资金未还某愿用车辆劳斯莱斯作为抵押车号京AA****到期未还由自行处置力配合过户”,首先“流押”性质上是一种不合法的“抵押”,然而本案中“抵押”未形成合意且未生效因此“流押”的前提即不具备“;其次该协议陈述自行处置”不等同于“自行过户”、“所有权的直接转移”,应当理解为保证人梁某同意并授权出借人车辆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的处置出借人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梁某下斯莱斯汽车已过户至他人名下,并不影响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车辆不属于抵押物,梁某作为保证人恶意转移财产,明显具有逃避保证责任的故意尽管客观上保证人梁某名下的车辆所有权已经灭其保证责任不能因该车辆的所有权状态予以免除

 

【本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崔研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借款人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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