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建筑公司不得将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建筑公司施工,或将工程肢解后变相交由其他建筑公司施工。但,对于主体结构以外的施工,其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建筑公司,其他建筑公司系作为分包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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