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然而,事实上建筑工程分给个人承揽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上述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无论是招标发包,还是直接发包,分包人都应当是“承包单位”,且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显而易见,个人在主体形式和资质条件方面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然而,实践中仍存在农村自建房发包给个人承揽应否适用《建筑法》的争议。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农村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可认定为普通承揽合同,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住房则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承建。该观点也正与建设部建村[2006]303号《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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