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附属工程一般指建筑物主体以外的、为主体工程配套服务的辅助性设施。属于“附录C室外工程划分”,“室外建筑环境”单位工程中的“辅助建筑”的子单位工程,包括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收集站室。竣工验收是否包括附属工程,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予以确认,如室外工程(附属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则需全部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后,才可组织竣工验收。如仅以单位(子单位)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则只要该部分达到竣工条件,承包人即可单独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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