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一案,引起了媒体的热议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月17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消息称,决定成立调查组,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明事实真相,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律师就以下三点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法律观点:
Q1:董某民是否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但,如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存在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则依照转化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并可数罪并罚。
本案中,根据官方通报,“小花梅”1986年被带到江苏,该时间可能是其被拐卖的最早时间,其被董某民带走的具体时间目前尚未明确,据有关报道称,二人的长子有二十三岁,表明她被董某民带走的时间应在2000年之前的两三年内。如果董某民确有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其涉嫌行为发生在二十几年前,公案机关从未就此立案,也无人控告,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然而,由于本案情况特殊,还可能转化为它罪。如它罪发生在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的追诉期限内,那么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此前的时效期间,符合中断条件,应予重新计算。故,董某民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的追诉期限并未到期,已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Q2:董某民为防止“小花梅”发病时殴打老人小孩,用铁链长期将“小花梅”锁住。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或虐待?
董某民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尽管“小花梅”是被董某民“买”来的,还是“捡”来的,目前尚在核实,但,“小花梅”已患有精神疾病,没有相应的辨别、自制和自卫能力,那么无论是“买”、还是“捡”,董某民将其带回,并用铁链长期将其锁住,限制人身自由,就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非法拘禁为持续状态,“小花梅”依法脱离被拘禁状态之日,才是该罪追诉时效起算日。如前所述,对该案件中涉嫌虐待的行为,同样需要从行为关系、犯罪形态等角度来考虑定罪问题及追诉时效问题。
Q3: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个现象该怎么根治?
我一直以为,正义的实现,不仅要依靠立法、执法以及舆论的监督,更需要解决具体问题。本案最重要的是应当用尽法律,而非仅着眼于加重刑罚。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如何做到避免干预,全力查明案情,在公诉中,如何确定嫌疑人范围,选取罪名,避免漏罪等等。对追诉时效的审查,应当作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环节,对看似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行为,不应简单放弃。如此,才得以做到对作恶者的追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才是具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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