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提供:古镇口法庭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房价因市场波动或者有关政策调控的影响,在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时段,甚至会出现几十万的上涨或者下降的幅度,这笔钱对普通的购房家庭来说,无疑是高额的数字,由此会影响到房屋买卖的成交甚至产生了一些纠纷。接下来跟随小编来看一起卖方“故意”违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案例吧!
01房价翻番,卖方“耍赖”毁约
2017年2月10日,董某与李某签订房产认购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一处房屋以98万元的价格卖给董某,定金5万元签订当日交付,过户当天且过户之前支付房屋首付款20万元(含定金),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当日,董某支付给李某定金5万元,李某给董某出具了定金收条。2月18日,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次日董某将其账户存入20余万元做好首付款的准备,办理了网签手续,并缴纳了住房维修基金等费用。3月15日,董某突然收到李某的短信,要求解除合同。董某表示不同意,首付款已经依约存入银行账户,银行贷款审批已经通过,就等双方办完手续将所有款项全部付清。董某实在是不明白为什么要解除合同,多次找李某协商未果,董某一怒之下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02行使不安抗辩,是否获支持?
原来在房屋交易期间,房价出现上涨,李某出售的二手房交易价格较合同签订时上涨约20万元,李某对房屋卖价后悔,诉讼中表示自己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董某向银行提交的工资证明有问题,据此申请的银行贷款审查不能通过,要求解除合同。但在庭审当中确认时,董某为此次交易已经备足首付款及剩余房款,且银行贷款也已审批,不存在不能交易的情况。法官向李某释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有关规定之后,李某仍然不同意,法院遂依法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03合同有风险,诚信最重要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其实就本案而言,董某自身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而且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已经将全部房款备足,此时李某所谓的主张不安抗辩权目的就是对房价过低后悔,不符合其不安抗辩权的主张,因此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也告诉大家,当涉及到交易类合同都会存在一些风险,前提是要对这种风险有预估,有预判,要有抵御或者接受这种风险的能力,更要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高自己的防范心理,而不能再受外在因素而肆意毁约。我国《合同法》提倡鼓励交易原则其实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好体现,以此也告诫大家在这种市场交易行为当中一定要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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