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小军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逄小军律师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6507335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全国首例!微信截图生成软件开发商被判侵权

发布者:逄小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 |304人看过举报


全国首例!微信截图生成软件开发商被判侵权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山东高法

 

当别人晒出一张张收款截图、余额截图你除了羡慕,还有没有想过这些截图可能是假的?常听人说“有图有真相”但其实有图也未必那么靠谱。

日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结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原告某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通过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

 

上述界面中包含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
被告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
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理由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者,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对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的两原告而言,真实、诚信的微信生态系统是其核心价值,巨大的用户数量是其盈利的基础。被诉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同时,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科技公司、计算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对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

微信软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该系列案判决对与现实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上游治理提供了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青岛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16507335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5488

  • 昨日访问量

    8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逄小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