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逄小军|时间:2020年02月12日|10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鲁0211民初8106号案件,代理保险公司。
原告: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徐某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徐某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某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李祥智、逄小军,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国戆、被告徐某一、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0000元(其他损失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追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医疗费4508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860元、护理费9300元、误工费17114.79元、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41872.17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共计130229.06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4日9时30分许,被告徐某一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岛区某地时将原告撞伤。该事故经黄岛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徐某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是被告徐某二,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进行合理承担,对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徐某一辩称:同意依法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一垫付23000元,原告应予返还。涉案车辆登记车主系被告徐某二。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9时30分许,被告徐某一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岛区某处时将原告撞伤。该事故经黄岛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徐某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是被告徐某二,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一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3000元。
一、被告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3787.10元;(上述项款项应付款至账号:62×××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收款人:任某)
二、被告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徐某一垫付款23000元;(上述项款项应付款至账号:62×××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收款人:徐某一)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我方代理的保险公司负责对伤者赔付费用进行审核,因双方争议数额比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经法院审理,支持了伤者大部分请求。
律师建议: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建议律师介入调解或者诉讼。其中赔偿项目比较多,数额每年也会发生很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