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仁松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4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2022 年 07 月 14 日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鹏,男,1996 年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 省浏阳市。2022 年 2 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被抓获,2022 年 2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2022 年 3 月 3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贾仁松,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22]63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鹏犯贩卖毒品罪,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 年 2 月 8 日,被告人甘*鹏收取了吸毒人员万定前(已行政处罚)支付的毒资人民币 2700 元后,通过“TG”软件购买了毒品大麻 10 克,尔后将毒品埋包地址告知万定前,万定前委托李伟(另案处理)前往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附近拿到毒品大麻。
2022 年 2 月 23 日,被告人甘*鹏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甘*鹏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甘*鹏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700 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甘*鹏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甘*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
被告人甘*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鹏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甘*鹏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甘*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甘*鹏已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鹏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甘*鹏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甘*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甘*鹏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