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开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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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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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

发布者:潘开荣律师|时间:2017年07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471人看过

问题1: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全面履行”原则?

【释疑】:《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1)亲自履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质,针对特定主体;

(2)实际履行: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来确认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与薪酬),而不是光看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3)全面履行:按照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问题2: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找人替班顶岗,该履行行为是否有效?

【释疑】违反了亲自履行原则,视为无效;但并非所有替班顶岗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事后追认该顶岗行为(默认),则不应当认定为无效。

【律师提醒】:亲自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劳动者找人代替履行,违背了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用人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释疑】《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律师提醒】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最迟应当在何时支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当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确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支付时间(江苏规定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但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问题4:如何理解“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释疑】克扣——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以下减发或扣发工资的情况:

(1)代扣代缴的费用: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或代缴的其他费用;

(2)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无故拖欠——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

(1)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律师提醒】发生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也可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释疑】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再安排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律师提醒】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

分别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问题6: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班加点?

【释疑】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计算周期内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的,300%;且延长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

问题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劳动者在周六上班是否属于休息日加班?

【释疑】 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部发〔1995〕187号)第1条: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上述情况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如需6天工作时间又想避免支付加班费,必须在两方面进行控制:

(1)每周工作天数控制不超过6天,必须保证1天休息时间;

(2)每周工作小时数控制在40小时以内。

问题8: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能否拒绝?

【释疑】《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长时间工作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但是下列情形,不受协商程序限制,劳动者不能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实践中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限度内适当安排。

《劳动法》第90条:……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保留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必要的书面证据,比如要求劳动者提交加班申请书。

问题9: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释疑】《劳动法》第44条:工作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也有相应的规定。

【律师提醒】需把握如下原则:平时工作日8小时外加班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补休;休息日安排加班的,首先应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费。

问题10: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可否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释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提醒】如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劳动者的赔偿限额为工资的20%。

问题11: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全省,是否可以随意变动员工的工作地点。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条款设计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要考虑合理性:不能过于宽泛,如全国、全省;也不宜过于具体,比如具体到公司地址,可以适当约定公司所在地城市,或者附加约定公司现有分支机构所在地。一般在同一城市或者同一区县内(具体结合实际情况)的工作地点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问题1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如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释疑】支付令——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律师提醒】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要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提出异议的技巧:应当对支付的数额或理由提出异议(不能提诸如公司经济目前困难或要求分期付款等异议,更不能提口头异议)。

问题1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同是否需继续履行?

【释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354号)第9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上述原因而拒绝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不愿意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可协商解除。

问题1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是否还继续有效?

【释疑】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公司因生产经营或管理上的需要,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将公司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何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34条:……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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