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张某于2023年7月15日经人介绍到如皋市长江镇某船厂干活,做船厂配套设备导角打磨工作。
具体承包老板为曹某,由曹某向张某通过微信发放工资,后由如皋某机械劳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发放工资,
2024年6月23日张某下班途中在厂区通道内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捌级,等级鉴定后,用人单位与张某协商,于2025年7月24日签订《赔偿协议》,
约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医疗费1.8万余元,其余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7万元了解双方工伤赔偿纠纷。
因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上述赔偿费用,劳动者委托律师代理进行工伤索赔,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建议指导,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然后通过仲裁、诉讼
按照法定标准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在庭审中抗辩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最终经法院调解,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金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