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惠某于2009年11月5日入职公司,在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双方签订了2016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1月 12 日,生产车间会议室门前,公司有设置安全隔离链条,挂有安全护栏标识。生产部经理在会议室门前,教育、引导生产部员工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不要跨越安全隔离设施。惠某已经早早坐到会议室里,在听到生产部经理的教育、引导其他员工不要跨越护栏的情形后,在其本人没有任何通过需求的情况下,
不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主观故意多次来回往返跨越安全隔离设施,生产经理对其当月绩效奖金扣减100元。
2024年1月23日,惠某接到主管通知后,不服生产部对其违纪行为扣减绩效奖金的处理结果,于当天16:45径直冲到生产部和维修部大办公室,
当着生产部和维修工艺部全体同事面前,对生产部张经理进行推搡,同时用手指指点点,多次触碰张经理左侧胸部,并放话对张经理进行人身威胁。
2024年1月24日,公司以惠某主观故意多次来回往返跨越安全隔离设施,不但违反公司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蓄意挑战公司上级主管领导的管理,
同时在公开场合辱骂、纠缠领导,擅自闯入他人工作场所滋事吵闹”,“在公司内部实施暴力或恐吓行为,以暴力或语言威胁的方式恐吓或威胁上司” ,
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惠某的劳动合同。
惠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终结审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惠某对其跨越隔离栏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而公司提供沟通会议记录、视频,可以证明惠某在没有同行需求的情况下,故意挑战上级管理
和公司制度,在晨会时故意跨越隔离栏。跨越隔离栏的行为虽表面上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但是根据公司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程序、工伤认定决定书、
安全护栏链条、标识现场图片可知,公司就是因为工作区域与叉车道未进行隔离导致以前发生工伤的安全事故,才设置了隔离栏,
故遵守公司安全规则非常重要且有必要,否则会导致人员伤亡的风险隐患,惠某在公司明确规定要走人行道的情况下,在晨会上故意跨越隔离栏,主观恶意明显,
影响恶劣,符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认定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并无不当,解除程序亦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判决:驳回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