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06年8月1日,许某入职无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任职财务经理岗位,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28450元,工作时间为8小时工作制。
2024年12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mike休假联系不上,公司外方自然人股东jonas的哥哥peter以jojas患上老年痴呆,授权其接管公司为由(但无法律规定的授权文书),通知许某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许某认为未接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令通知,peter没有法定有效的授权文书,无法听从其指令安排,经过几次联系后,许某拒绝peter的指令要求,后2024年12月13日,许某收到手机短信,公司以许某拒不付从工作安排、拒不服从指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许某委托本律师就本案争议于2024年12月15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双倍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23万余元。同时本律师就本案申请财产保全,就123万余元对无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足额财产保全。
二、调解结果: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之前,无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提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并提供反担保,经征询许某意见,坚决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
2025年5月8日,在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无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许某90万余元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年休假工资已足额支付,1.5倍经济补偿金)。
2025年5月10日,许某收到上述经济补偿金,委托本律师申请解除查封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