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6年7月5日,张某入职无锡市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交通规划类工作,双方签订了2016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3000元,工作时间为8小时工作制。
2019年3月20日,张某经医院诊断已怀孕一月余,医生说明有流产征兆开了一个月药物并建议休保胎假。期间公司要求张某至外省项目所在地驻岗被张某拒绝。至同年5月7日,公司综合部长代表公司向张某发送四份函件。张某对函件进行回复,认为公司未充分考虑其怀孕需要保胎的情况,同时强行压课题也未考虑其专业特长及身体状况。同年7月26日公司以张某在7月12日、13日、19日不服从工作安排、推卸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就本案讼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双倍经济补偿金、项目奖金、年终奖、产检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房租补贴等。2019年10月8日,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仲裁委以超过45日仍未审结为由终结仲裁程序。张某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二、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怀孕后公司两次安排其至浙江出差,虽然张某未能参加,但都能积极沟通后提出替代方案由其他人员参加。由此可见,公司安排给张某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且由于张某怀孕不愿意长途跋涉也在清理之中,故公司不能就此证明张某拒绝完成本职工作,并构成旷工。综上,公司以其未服从安排出差参加排查工作、评审会就视同不服从工作安排,进而作出辞退处理确有不妥之处。因此,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实体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关于2018、2019年度剩余项目提成奖金。判决明大公司支付2018年项目提成76000元、2019年项目提成35196元。
关于赔偿金。判决明大公司支付赔偿金91490.58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