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4月13日,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情严重,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5月6日李某出院,当日入住A康复医院,2021年6月12日李某自A康复医院出院。2021年6月13日李某入住B康复医院,2022年1月30日李某自B康复医院出院。2022年2月6日李某再次入住B康复医院,2022年9月6日李某在B康复医院死亡。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2年5月18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评定为二级伤残,成年人脾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1年8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的受伤为工伤。2022年2年22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延长李某停工留薪期至2023年4月。2022年9月6日,李某在医院康复期间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循环衰竭。
李某近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裁判观点:
劳动仲裁委认为:
关于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其他合理费用,李某虽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但死亡记录中的死亡原因仅载明“呼吸循环衰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呼吸衰竭、循环衰竭”,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工伤导致,故本委认为申请人上述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对申请人主张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其他合理费用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上述待遇。因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由公司承担,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发生工伤后李某一直在治疗,康复中,死亡时仍处于提供留薪期内,公司除陈述外,就死亡与工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未提供实质性意见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于公司所称死亡与工伤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公司应承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