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7月28日,芮某从安徽某精密机械公司下路回家,在梅渚镇四房村岔路口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通部门认定芮某事故次要责任,芮某丈夫刘某甲,芮某儿子刘某乙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以芮某与安徽某精密机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2022年5月,刘某甲、刘某乙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安徽某精密机械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因未经工伤认定程序,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刘某甲、刘某乙委托我方代理主张全部工伤赔偿事项,接受两原告委托后,我方仔细分析了案件,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芮某,在安徽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班,下班后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死亡,其本人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内容,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我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代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芮某与安徽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历经劳动诉讼一审、二审,确认芮某与安徽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事实雇佣关系,再次向县人社局补充事故雇佣关系证据,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3月17日,郎溪县人社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芮某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后安徽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二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在工伤赔偿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安徽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刘某甲、刘某乙共78万元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