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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致患者九级伤残,最终赔偿23万元

发布者:潘开荣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6日 9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因雨天在船上干活不慎扭伤左足,于2016年6月14日到被告无锡市锡山区某医院就诊,被告医生根据X线拍片诊断,未见明显异常,未见骨折,给予消炎口服药治疗,让原告会回去休养,一个月左右可康复。因疼痛症状不见好转,原告在不到一月时间到南京高淳医院就诊,医生查看锡山某医院的X线拍片资料认定左足明显有骨折错位,判断是某医院误诊,因没有第一时间治疗导致伤情严重。2016年7月22日某医院与张某某签订协议书,承认其误诊,同意支付相应医疗费,并安排邀请无锡市手外科医院专家到锡山某医院帮张某某做手术,因错过早期治疗,手术效果不理想,后来锡山某医院安排患者于2017年5月24日到无锡市手外科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2018年6月2日在手外科医院取出内固定。医生诊断原告术后5至10年内会有明显的后遗症。

       原告委托潘开荣律师起诉到锡山区人民法院,经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分析中(一)医疗过错分析认为,2016年6月14日的诊疗行为中,医方未能发现X线片所示异常,漏诊患者左足舟骨骨折,存在医疗过错行为。7月24日收入过程中,固定选择不当,已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二)损害后果分析认为,患者伤残等级为九级。(三)因果关系分析,患者受伤本身需行手术治疗,医方漏诊,延误了手术治疗时机,导致患者骨折移位加重且属陈旧性骨折才行手术,增加了手术难度,亦影响手续效果及恢复-----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

      最终锡山法院判决锡山某医院支付原告医疗损害赔偿23万元。

律师意见:

       医疗损害纠纷中,患者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起诉时需要准备初步证据,关键是要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结论(因果关系和伤残等级)来确定医院方赔偿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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