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严某某,男,汉族, 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址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吴某,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提出诉求:其于2014年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地点为无锡,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为10000元,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工资5000元,2015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50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案件经过无锡市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理,最后裁决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55000元。
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男,汉族, 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址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吴某,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根据: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锡新劳仲案字(2016)第206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执行事项
1、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款55000元。
2、申请执行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严某某诉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锡新劳仲案字(2016)第206号仲裁裁决书。现该裁决书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仲裁裁决书中的义务。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经过代理人努力,仲裁裁决获得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