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谢某,男,汉族,1966年9月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江苏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
法定代表人蒋某
申请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12-2017.3拖欠工资10万元(25000元/月)。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谢某于2016年 7月21 日入职江苏xxxx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从事总工程师岗位工作,2017年1月4日,申请人作为公司高管,前期高强度加班,经被申请人公司领导签字批准:间断调休至2017年3月18日。休假期间,申请人发现公司无故停发2016年12月份工资,鉴于公司无故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发函告知:申请人休假结束后即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为申请人开具2017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
自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按照法定标准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申请人正常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为被申请人单位提供劳动,被申请人理应及时支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仲裁申请,请予支持。
本案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劳动仲裁委经查明事实后,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898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9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