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吕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9日生,河南省内乡县
被申请人:宜兴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0*7=41090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5870*2=11740元
合计:9783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吕某某于2011年6月到被申请人宜兴市某某有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2016年5月9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病情稳定后申请人至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6年6月 15日,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宜人社工人一字[2016]第10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17年4月27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锡劳宜工鉴通[2017] 167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十级伤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工伤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赔偿,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经宜兴市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共67000元。
二、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义务,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