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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公司调动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需累计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潘开荣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6日 5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沈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事项: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9月,10月拖欠工资8400元(4200元/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45月通过应聘、面试被录用到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无锡市某某有限公司从事空调售后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处理客户投诉,机器维修和品牌工厂的对接。200871日无锡市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樊某某安排调动申请人到其关联公司无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售后,工作内容同上。2013111日,被申请人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受股东的指示要求包括申请人在内等20多人从无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调动到被申请人无锡分公司工作,申请人还是负责售后工作。20154月初之前,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无锡滨湖区嘉业路5号外租仓库内工作。20155月底至6月初被申请人无锡分公司搬至宜兴,外租仓库到期不租,申请人一直在家办公,被申请人正常支付申请人8月份之前的工资。被申请人从9月份开始没有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经过多次联系被申请人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罗某某但是都没有明确的答复和说明。

后申请人于20161117日到无锡市滨湖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工作人员联系罗某某,其回复只能支付9月份工资,但申请人目前也没有收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申请人每天正常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为被申请人单位提供劳动,被申请人理应及时支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仲裁申请,请予支持。

在滨湖仲裁委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31日终止。

二、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结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60000元。

三、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双方就劳动关系项下再无其他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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