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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件

发布者:曹丽丽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6日 13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香港,现居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营村下路头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福建XX律师。

被告:冷XX,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陈X与被告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冷XX向陈X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9年10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2.判决冷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陈X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冷XX,两人成为朋友后,冷XX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X借钱。陈X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借给冷XX共计190,000元,未写借条。2019年3、4月份开始,陈X向冷XX催讨借款无果,遂要求冷XX就借款写借条。冷XX于2019年8月6日给陈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190,000元,利息一分(即月利率1%)。2020年4月13日,冷XX向陈X还款5000元,用于还利息,除此之外再无还款。冷XX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陈X的财产权,陈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冷XX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因冷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陈X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经审理查明,陈X所诉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冷XX分别于2019年11月3日、2019年12月31日偿还陈X未计入本案借条金额中的借款本金500元、1500元,合计2000元。本案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

以上事实,有陈X提供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知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冷XX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结合陈X的庭审陈述与法庭调查,经本院审理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X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涉港合同纠纷,应适用集中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且陈X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福清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以及2015年8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马尾区人民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双方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情形下,冷XX的住所地在中国内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本案适用内地法律为准据法。

陈X以冷XX出具的借条、银行流水等在卷证据证明其与冷X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陈X请求冷XX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按月利率1%计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冷XX于2019年8月6日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现陈X请求从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借款利息,系陈X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冷XX于2020年4月13日返还陈X50**元,系在出具本案借条之后,在无证据证明系偿还借款本金情形下,依法认定该款项系偿付借款利息,并在应偿付的借款利息中予以扣除。冷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冷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X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5000元予以扣除);

二、驳回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计2279元,由陈X负担52元(已交纳),冷XX负担222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陈X在三十日(冷XX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清/福州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 四川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拥有十三年执业经验,并有央企法务经验;福建省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