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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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畜视频著作权研究

作者:陈晓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1次举报

一、起源背景

立法总是滞后于时代的。

2005年,陈凯歌导演的《无极》上映,该影片无论演员阵容还是后期制作都堪称豪华,不料口碑和票房却双双折戟。就在该影片落寞退场之际,一部以它为素材的混剪视频横空出世,瞬间引爆舆论,网络下载量甚至远超《无极》本身。这部时长20分钟的混剪视频就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也是国内早期知名度最高的混剪视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十五年后的今天,混剪视频已经广泛存在于大众娱乐领域。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备,很难适应随之而来的大量权利纠纷。

混剪短视频英文名称为“mash-up video”(也称“video mash -up”),是一种基于剪辑功能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最早来自于著名的YouTube视频网站。

从内容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他人作品浓缩和自我意思表达两种类型。前一种指用通俗化方式将一部作品的精华简练的表达出来,比如“几分钟带你看完某电影”系列等。后一种的代表则是日渐流行的鬼畜视频,起源于日本,后在我国得到发展创新,具有一大批优秀的作者和广泛的受众基础。

“鬼畜”在中国指的是一种视频站上较为常见的原创视频类型,该类视频以高度同步、快速重复的素材配合BGM的节奏鬼一样的抽搐来达到洗脑或喜感效果,或通过视频(或音频)剪辑,用频率极高的重复画面(或声音)组合而成的一段节奏配合音画同步率极高的一类视频。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鬼畜视频需要对他人已有作品进行大量剪辑、拼接和使用,那么将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著作权等法律问题。

二、法律问题

1、署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很多鬼畜视频没有得到过原视频作者的授权,也没有在素材来源处标注原视频及作者,因此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

2、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在鬼畜视频的创作中,通过对原视频的剪辑、拼接来表达的作品思想,往往是和原视频的内容主旨大相径庭的,甚至存在娱乐、恶搞原视频的情况,观众可能会对原视频产生一定的误解。因此,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会被侵犯。

3、改编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首先,鬼畜视频凝结了作者独创性的思想表达和艺术创作,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作品。

其次,鬼畜视频的创作过程实质上是对原视频的剪辑、拼接,视频配乐往往也是原曲片段的拼接或者对原歌曲的重新填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改编行为。

最后,上述两种行为在没有得到原作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有可能侵犯其改编权。现实中,“拿来就用”的行为普遍存在。

4、汇编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鬼畜作品的创作方式决定了其天然的会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汇编权相冲突。在未经许可使用多部影视作品来构筑自己的鬼畜作品时,鬼畜作者将面临同时侵犯多人著作权的困境。

5、表演者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鬼畜视频经常对原影视作品中的演员台词进行替换,新的台词往往嬉笑搞怪,表达的意思与原表演形象相去甚远,甚至形成一种反差萌。这种风格在当下颇受观众追捧,也是鬼畜视频流行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反差娱乐的方式实质上是对原表演形象的歪曲,有可能构成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三、合规可能

1、保护期

上述诸多权利中,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者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一直有效。

改编权、汇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分为三种:1、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3、电影、类电影、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保护期过后,该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对其进行改编、汇编自然也就不构成侵权了。

对于仍处于保护期的作品,得到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毫无疑问是规避侵权的最佳途径。但现实中往往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主观上的不愿履行等原因,使得众多鬼畜视频作者需要在授权许可之外寻找另一种解决办法。

2、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规定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该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罗列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属于这些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十二种情形中,比较贴近鬼畜视频创作的是以下两种: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鬼畜视频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将原视频下载在个人电脑上进行剪辑、拼接,符合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但完成鬼畜视频后将其发布在公众平台上,其受众已经不是个人,而是社会不特定多数,此时的合理使用情形将不再适用。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项中的“适当”不应单纯以引用数量的占比来衡量。鬼畜视频全部是其他视频的剪辑拼接,并无自己拍摄的内容,但是通过鬼畜创作,新的视频具有了与原视频截然不同的思想内涵和艺术表达,其独创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以引用数量的占比来衡量这种创作形式,似乎有失公允,应综合考虑两部作品的使用目的、内在功能、原作品的转化性、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是否损害原作品利益等因素。

四、发展趋势

2018年3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文中强调“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出台,对鬼畜视频等新兴文化领域的事物进行规范和指导。

但同时,著作权等权利的过度保护往往会抑制文化繁荣,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永恒主题,也在考验着立法者和执政者的水平与智慧。


陈晓勋律师,曾在公安机关刑侦、经侦部门任职七年,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承办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包含国内某大型p2p平台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