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赵XX驾驶其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的苏F×××××轿车,途经银行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停车后,其所驾车乘坐人李XX在打开后门过程中,所打开的右后门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前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赵XX和李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治疗结束后,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评定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4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1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
另查明,原告系南通x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误工损失13600元。原告母亲蔡XX已超过75周岁,共育有两子,无生活来源。
这是本律师从事法官职业期间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当时我们庭以交通事故案件为主,故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