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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过有效辩护一审判13年有期徒刑)

发布者:杨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715人看过

                     王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4日凌晨,在某县城关镇王某家中,因家庭矛盾,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丈夫杨某发生争吵。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其丈夫威胁跳楼,被告人无奈将其丈夫杀害。被告人在将其丈夫杀害之后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自首。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9月28日,某县公安局将本案已送至某县检察院。后检察院将本案向某中院提起公诉。经过辩护人前期与相关办案部门的沟通,辩护人强调该案是一起长期遭受家暴引起的家庭暴力案件,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向被害人母亲进行了赔偿,其行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某中院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判处被告人13年有期徒刑。

代理意见

王某一案的当庭辩护意见

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除了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辩护词外,现将辩护人当庭发表的口头辩护意见汇总成书面意见提交至贵院。

被告人王某对本案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由于事发突然、案件性质严重,王某的记忆有偏差。其在案发当晚,事发过程先后顺序的叙述前后有出入,请合议庭核实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尽量还原案件的客观真相。

   1、案发当晚在惨案发生前,被害人杨某与王某之间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和肢体冲突。证据:1)根据证据材料卷一第108页,被告人王某的《检查笔录》显示,其“右胳膊小臂外侧青块、右手腕有划伤,右腿膝盖有两处划伤,右大腿内侧有青块,右小腿内侧有青块,左腿膝盖处有两处划伤”,王某身上多大8处损伤恰巧能够与王某被家暴的事实相印证;2)证据卷63页,证人杨某1的询问笔录可以与此相印证,“我听到我爸和我妈吵了起来,而且吵的比以前都狠。我就过去劝他们,他们不再吵了,我就回到我的房间。没过一会就又吵了起来,我妈直接跑到我的房间,我爸追着我妈不依不饶并要打我妈,把我妈吓得直接就爬到我的卧室窗台上准备跳楼,我爸看到这,还说让我妈跳下去。”

2、起诉书上所述,“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斧子和锤头”的事实不属实。案发现场的斧头和锤头系王某和杨某在某县家中装修留下的装修工具,并非被告人王某事先准备的工具。证据:证据卷一68页,证人杨某1在2016年7月13日在某县公安局所做的笔录,“问,你家里有没有斧子和锤头?答,“有,在今年春节前后我在家里见到我爸爸杨某拿着铁锤砸蒜,我问他们家里面放这东西干什么,我妈妈对我说这是咱家装修的时候买的工具””。  

二、被告人王某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法定情形,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证据:证据一:被告人王某因为遭受家暴2次报警记录。

在庭审中,王某也一再强调除了这两次的处警记录,她还多次到常袋镇的派出所报案称遭受家庭暴力,但是常袋镇的派出所均以家庭内部矛盾不予追究。

   证据二:证据材料卷一第108页,被告人王某的《检查笔录》显示,其“右胳膊小臂外侧青块、右手腕有划伤,右腿膝盖有两处划伤,右大腿内侧有青块,右小腿内侧有青块,左腿膝盖处有两处划伤”,王某身上多大8处损伤恰巧能够证明被告人在当晚也遭受了丈夫的殴打。                                                                                              

   证据三:本案被害人杨某对王某实施家暴的相关证人证言。

   证据1: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62页,杨某1的询问笔录。问,“你把你父亲和你母亲闹矛盾的情况讲一下?”答,“我爸这人脾气很坏,经常在家同我妈吵闹,并打我妈……我爸到凌晨一点回家,还拿了一堆其他女人的衣服……我就确认我爸有外遇了”;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63页,杨某1的询问笔录。问,“你爸平时喜欢喝酒么,喝完酒后是什么状态?”答,“他经常喝酒,但是酒量不行。每次喝完酒都爱在家闹,有时还闹好几次。”;问,“你爸平时会在什么情况下打你妈?”,答,“他脾气很赖,工作不顺利,还有喝完酒或者心里不高兴后,就经常没事找事打骂我妈”;

   证据2: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53页,王某1的询问笔录。问,“平时杨某的性格怎么样?”,答,“平时杨某的脾气非常暴躁,好喝酒,经常打骂王某,一句话说不对,就打王某。杨某经常让王某跪在地上进行打骂……2014年10月13日,我生日那天,因为我在杨某面前多说一句话,他就要动手打我……”;

   证据3:辩护人所举出的第六组证据,被告人邻居及所开的农资店内员工的共计13份证人证言。均能直接证明,被害人长期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

   证据4: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86页,李某的询问笔录。问,“平时杨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怎么样?”,答,“他们两个有的时候会吵架……去年夏天,我看见杨某手拿一块儿尖玻璃在追王某……后来杨某开车加大油门准备撞王某……车胎都撞破了”;

   证据5: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98页,杨某2的询问笔录。问,“平时杨某与王某的关系怎么样?”“平时杨某与王某经常吵架。杨某是家中的独子,从小比较娇惯,脾气不太好”;问“你知道杨某有外遇的事情吗?”答,“我知道”。

   证据:6: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91页,刘某的询问笔录。问,“你知道杨某和杨某3的关系吗?”,答,“知道。杨某和杨某3是情人关系”;

   证据7: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95页,张某的询问笔录。问,“你知道杨某和杨某3的关系吗?”,答,“知道。杨某和杨梦丹是情人关系”。

   证据8: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105页,王某与杨某店内职工证人刘万里的证人证言。“杨某对王某动不动就是破口大骂,扑上去就打”;

   证据四:本案被告人王某经常居所地的共计308名邻居、与乡亲们的集体请愿书。

三、请合议庭综合考量本案的案发缘由与背景,在法理与情理的天平上给予被告人以公正的判决。

本案的被告人是一个对家庭负责的爱人、母亲、女儿、媳妇,所谓爱之深恨之切,她对于家庭的爱远超过爱她自己。在案发前,她对于家庭、丈夫付出了所有的关怀与爱心,将家庭和事业打理的风生水起,在某市和某县多处置业。即使长期遭受爱人的殴打与辱骂,她仍是忍辱负重,以为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暖回爱人的心。可是,事与愿违,越是宠爱、越是放肆,最终由于被害人言语刺激和肢体殴打诱发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本案系一场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惨案。被告人王某是本案的施害人的同时,也是家庭悲剧的受害人。请合议庭综合考量本案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给予被告人王某以公正的判决。

本辩护意见系辩护人当庭口头回忆整理,与文字版辩护意见均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经过

   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及时到看守所进行会见,经过家属的告知及被告人的供述,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大致的认知:本案属于一起长期遭受家暴引起的激情杀人案件,被告人符合众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根据掌握的案情,并及时与家属进行沟通,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减轻量刑的众多证据进行取证,并积极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且经过辩护人努力,被告人家属还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谅解。最终在众多符合减轻处罚的证据下,合议庭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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