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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涉嫌强奸、非法拘禁罪一案(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强奸罪名,最终以非法拘禁一罪提起公诉)

发布者:杨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897人看过

许某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许某与刘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9月3日双方因为生活琐事闹分手。同年9月17日上午,许某希望挽回二人感情,相约见面,共进午餐,之后两人到某区一“@@酒店”开了钟点房,晚上两人又到某区的一“##”酒店开了房间,并于9月21日晚,离开酒店。受害人刘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某公安分局报案称:许某在宾馆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某公安分局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侦查,经过侦查查明:许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最终某公安分局以许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向洛龙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与公诉检察官进行沟通,并向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及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此外辩护律师还建议被告人家属积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取得受害人刑事谅解。最终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强奸罪名打掉,最终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一罪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本案辩护人针对被告许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向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因此被害人具有“情节较轻”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且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恋爱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中被害人在恋爱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案发是由于被告许某不能冷静处理两人的感情纠纷,其出发点是为了维系双方感情,只是其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感情稳定,已经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

据被告许某供述,其与受害人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相处一年多,感情稳定且刘某为许某怀了孩子。被告与被告人相处一年多时间中,双方经常小打小闹,但是二人感情一直很好。通过受害人刘某的询问笔录也印证了其与被告人的恋爱关系,并且被告人还在受害人家里居住半月有余,受害人因此而怀孕。

(二)被害人刘某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其对本案非法拘禁行为的产生具有间接原因。

据被告人供述,案发前一个月左右,双方再次闹别扭。在二人闹别扭期间,被害人刘某与其他男子相处,关系暧昧。被告许某知悉上述情形后,才一时冲动将刘某带至酒店,问清事情原由,解决二人情感问题。因未感情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许某才无奈将刘某留在酒店内继续商谈感情问题。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规定”,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对前述关于被告人过错的分析与评价予以重视,在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具体程度时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被害人刘某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对前述关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形予以重视,在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具体程度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本案中许某本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过。对指控的犯罪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应当参照适用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规定。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望合议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施行刑罚是为了防止犯罪,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而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原因多种多样,本案中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被害人对感情的不负责任以及被告对受害人用情至深。被告人事实上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他是爱情中的牺牲品,故请合议庭综合考量本案的特殊性。

综上被告人许某虽然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被告人犯罪行为有明显轻微情节,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依法酌情予以量刑。辩护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了辩护意见,请法庭根据本案被告人认罪坦白的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并综合考虑其他从轻情节,依法对被告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办理经过】

该案我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当即到看守所看见了被告人,了解基本情况,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诉讼权利的告知。经过初次会见,了解了基本案情。随后即向办案单位递交委托书,与办案单位进行初步的沟通,把针对被告人的有利情节向办案单位进行陈述。之后根据案情撰写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表达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及时与公诉检察官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辩护观点,并向检察官递交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在检察院阶段的争取,将被告人的移送审查起诉罪名由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变更为非法拘禁罪一罪。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量刑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低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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