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 读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营商环境的优化,股权转让交易也日益频繁。与此同时,在法院审理的公司类纠纷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增量明显,而且因产生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为提醒市场交易主体注意,笔者总结近年审理此类案件的特点,编写本文,通过归纳分析股权转让中的种种法律风险,引导市场规范、安全的交易。
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汇总
◆ 序
股权转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股权交易日益频繁,并演化成一种集财产权流动、资本募集、资源优化配置等于一体的重要资本手段。
伴随着股权交易越来越多,以及参与主体的普遍化,股权转让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也不断涌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在审理中发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占据公司法相关诉讼很大比例,且呈现出一定的类型化特点。
为此,本白皮书对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在分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各类股权转让的共性及个性风险点,提请市场交易主体注意,以期发挥司法对股权转让规范化的正向引导作用。
一、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
(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14年至2018年,我院共审结股权转让纠纷案件339件。[1]其中,2014年39件,2015年58件,2016年68件,2017年92件,2018年82件,整体呈快速增长趋势
(二)股权转让标的企业性质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
2014至2018年,我院审结的339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标的企业性质共有九类:
1.有限责任公司,289个,占85.25%;
2.股份有限公司,21个,占6.19%;
3.股份合作制企业,7个,占2.07%;
4.境外公司,6个,占1.77%;
5.个人独资企业,5个,占1.47%;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5个,占1.47%;
7.外商独资企业,4个,占1.18%;
8.农民专业合作社,1个,占0.30%;
9.民办非企业单位,1个,占0.30%。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系股权转让纠纷的集中发生区域。主要原因有:
1.有限责任公司占据市场主体的大部分,且股权转让在本质上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易引发纠纷;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范较为原则,普适化交易惯例亦尚未形成。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规范及具体交易规则,进场交易比例很低,处于监管空白领域,股权转让呈现出更多的样态和问题;
3.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成立时间通常较短,董事、高管的公司治理能力有限,公司运作不规范现象较多。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往往投射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易引发纠纷;
4.中小企业融资难背景下,以资本募集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多发。股权转让与资本引入的设计不完善暴露出更多的问题。
(三)七成以上股权转让原因为纯粹财产转让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反映的股权转让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九类:
1.纯粹财产转让,253件,占74.63%;
2.资本引入(包括金钱资本与人才资本),50件,占14.75%;
3.股东矛盾退出,11件,占3.25%;
4.担保借款,6件,占1.77%;
5.侵权转让(冒名股权转让),4件,占1.18%;
6.职工退股[1],4件,占1.18%;
7.以股抵债,3件,占0.89%;
8.转移财产,2件,占0.59%;
9.离婚分割共有财产,1件,占0.29%。
另有5件案件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投资、借款等其他法律关系,占1.47
[1]股份合作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职工退出企业,企业改制等产生的正常退股。
可见,七成以上股权转让基于纯粹财产流转而产生,其在具体目的和动机层面又呈现多样化,包括整体或部分经营权的转让,实现标的公司特定的股权架构,合作开发项目,为获得标的公司注册商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等。居于次位的因资本引入而生的股权转让表现形式相对单一,多为实现标的公司上市。
股东矛盾退出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股东间就是否继续经营意见分歧或是经营理念差异,导致一方股东退出。
因担保借款发生的股权转让主要表现为,实现股权质权、股权让与担保两种形式。
(四)股权转让纠纷诉请类型[1]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反映的诉讼请求,涉及以下九类:
1.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147件,占35.17%;
2.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67件,占16.03%;
3.解除股权转让协议,56件,占13.39%;
4.请求履行回购义务,37件,占8.85%;
5.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不成立,26件,占6.22%;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5件,占5.98%;
7.撤销股权转让协议,13件,占3.11%;
8.行使优先购买权,4件,占0.96%;
9.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包括承担标的公司对原股东的债务、返还垫付费用等,43件,占10.29%。
[1]因部分案件存在多个诉请或是存有反诉,故此处诉请类型按照实际诉请个数予以统计,在数量上多于案件总数,共计418项诉请。
(五)股权转让风险高发点分布[1]
股权转让纠纷根源于不同的风险点,同一个风险点发生于股权交易的不同环节,不同风险点互相复合,又可能会呈现出新的变式。
故,就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风险触发点予以分析,归纳引起纠纷的高发因素,提请股权交易各方注意。
我院审结的339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涉及十三个风险高发点:
1.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迟延履行回购、支付股权转让款、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款支付状况等[2];
2.股权转让协议瑕疵,主要表现为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内容互相矛盾;
3.标的股权瑕疵,主要表现为处分权欠缺、转让方出资不实、股权评估瑕疵等;
4.股权代持;
5.标的公司资产状况披露,主要表现为转让方故意隐瞒、虚假陈述、遗漏陈述标的公司资产状况等;
6.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债务处理;
7.冒名股权转让;
8.与借款、投资、增资、资产转让等概念混淆;
9.审批等强制性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10.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11.入股后合作经营事项争议;
12.退股不规范;
13.一股二卖。
需要指出的是,股权转让系一种特殊财产的转让,具有买卖的基本属性。由此,股权转让客体——标的股权的相关信息系股权交易的关键内容。
司法实践中,标的股权相关信息,包括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转让方出资情况、收购情况、标的公司股权架构变动情况等,亦成为影响股权交易正常进行的主要风险。
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瑕疵、标的股权瑕疵、资产状况的披露、债务处理、股权代持,包括信用风险中的一部分,在本质上均可纳入交易信息不对称的范畴。
[1]部分案件表现为风险点的复合性,基于统计便利考量,此处选取的为每个案件的主要风险点。
[2]理论上,所有的风险因素都具有一定信用风险的特征,此处的信用风险指的是未呈现出特殊风险因素的案件,如表现出特定的形式,如一股二卖,则不再归入此类。
(六)股权转让违约占比及类型
2014至2018年,我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违约的案件数量为95件,占整体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28.02%。
其中,2014年16件,占该年案件比41.03%;2015件17件,占该年案件比29.31%;2016年22件,占该年案件比32.35%;2017年21件,占该年案件比22.83%;2018年19件,占该年案件比23.17%。违约率呈波动下降趋势,表现出股权交易主体履约状况的改善。
图表六:违约案件数量及占比
95件判决构成违约的案件中,违约行为的具体样态可归纳为以下六类[1]:
1.未支付或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57件,占60%;
2.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15件,占15.79%;
3.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9件,占9.47%;
4.未披露标的公司债务,7件,占7.37%;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4件,占4.21%;
6.一股二卖,3件,占3.16%。
其中,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特定资质借用、字号变更登记、转让许可证、在标的公司任职、向标的公司借款、承担费用、剥离标的公司债务等。
[1]此处以实体判决构成违约的案件为统计基础,故在数量上少于与风险点重合部分。如,一股二卖在风险点处为5件,在违约处为3件,其余2件为撤回起诉,未纳入此部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