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证期间,即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即使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仍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下面,我们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一、基础事实
2016年9月10日,甲向乙借款二十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期为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1月1日。丙作为甲的好友,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甲未能及时偿还借款。
二、《催款通知书》、《还款承诺书》来了
例1:基础事实如上。2017年7月6日,乙向丙邮寄送达了一份《催款通知书》,丙在该通知书上签字。乙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将甲、丙诉至法院。
例2:基础事实如上。2017年7月6日,乙向丙邮寄送达了一份《还款承诺书》,丙在该承诺书上签字。乙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将甲、丙诉至法院。
三、是否两者效力相同呢?
或许有人会说,保证期间(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已届满,保证责任消灭,所以不管保证人丙签什么,他都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了。答案是,不一定。
为什么呢?我们就来讲讲在例1、例2情形下,保证人丙的责任承担有何不同。
例1:保证期间届满,签了《催款通知书》——一般来说,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催款通知书》一般载明的是欠款事实、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系债权人单方主张权利的文书之一,一般无需接收方签字认可。
就例1而言,鉴于保证人丙的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责任消灭。即使保证人丙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仅是表明其对于该借款事实的认可,并不当然理解为其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如果该《催款通知书》载明的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丙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就应当认定保证人丙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内容为王,不要只看文书标题)
例2:保证期间届满,签了《还款承诺书》——承担还款责任
《还款承诺书》不同于一般的催款通知书,一般包含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承诺人签字等内容。
就例2而言,鉴于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丙本不需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债权人向其送达《还款承诺书》(要约),丙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便在债权人乙与丙之间又确立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在保证人丙原本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上,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因此,丙应又需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四、律师建议
在此提醒各位,签字有风险,落笔需谨慎。对于收到的法律文书、商务往来信件,我们需认真审核其内容。尤其涉及到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更需慎之又慎。如果自己无法对相关文书的性质、内容进行准确判断,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审核。切忌大笔一挥,签字了事。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杨成洋律师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