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0年1月1日,刘某与X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X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天海林场二斗一、四号条田总面积214亩承包给刘某,承包期2010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0日止;承包租金2010年-2013年为免费,2014年至2039年每亩350元;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刘某开始从事种植经营并交纳相关承包费用。刘某称,2018年3月,X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刘某天海林场二斗一号条田89亩承包土地上种植杨树,并阻止刘某在天海林场二斗四号条田125亩承包土地上种植,致使刘某2018年未耕种,从而造成损失154080元。
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承担的可能要败诉的这种后果,民事纠纷向来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有可能原告的诉讼请求真的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提起了民事诉讼以后,自己相较于被告的证据如果明显不足,是很有可能败诉的。
一般而言,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可能与其缺乏权利保护意识、证据留存意识或者客观上证据灭失有关,在庭前取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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