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个企业有多难?看看刑法上的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的规定。涉及企业的犯罪类型包括:单位犯罪、高管犯罪、主要责任人与员工犯罪、其他商业犯罪等。我们就刑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并对公司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犯罪分类整理如下:
罪名 | 刑法条文 | 罪名内容 |
一般商业类犯罪 |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163条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164条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 |
职务侵占罪 | 271条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
挪用资金罪 | 272条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
逃避商检罪 | 230条 |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 |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类的犯罪 |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135条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135条之一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136条 |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137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138条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139条 |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139条之一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
产品生产销售环节所涉犯罪 |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140条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141条 | 生产、销售假药的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142条 |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143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144条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145条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146条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有上述情况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147条 |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148条 |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司经营管理所涉犯罪 |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158条 |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159条 |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妨害清算罪 | 162条 |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后者其他人利益的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 162条之一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 |
虚假破产罪 | 162条之二 |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犯罪风险 | ||
受贿罪 | 163条第三款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165条 |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166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167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168条 |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168条 |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169条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396条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 |
金融市场所涉犯罪 |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169条之一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160条 |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161条 |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174条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174条 |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175条之一 |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176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179条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180条 |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180条 |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181条 |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181条 |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182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185条之一 |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185条之一 |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186条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187条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188条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 |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189条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
逃汇罪 | 190条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 |
涉及税收类犯罪 | ||
逃税罪 | 201条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
抗税罪 | 202条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203条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204条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205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虚开发票罪 | 205条之一 | 虚开本法第二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206条 |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207条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208条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209条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209条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209条 |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209条 | 非法出售二百零九条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210条之一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 |
侵害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犯罪 |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213条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214条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215条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
假冒专利罪 | 216条 |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 |
侵犯著作权罪 | 217条 |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218条 |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219条 |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221条 |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虚假广告罪 | 222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
串通投标罪 | 223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
非法经营罪 | 225条 |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
专业机构涉及的犯罪 |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229条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229条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