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旧规》”施行以后,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规定已经无法很好的适应当前新的社会矛盾,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贷款无法满足所有市场主体的借贷需求,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或者经济实力较差的个人借贷需求,另一方面,老百姓对于投资回报的需求要求更高,不满足银行贷款稳健但是低回报的需求,市场中不断形成各种民间借贷各种机构,职业放贷人。
2020年7月22日《最高法院、国家发改委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LPR取代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之变
1. LPR(Loan Prime Rate)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9:30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主要包括两种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和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
2019年8月-2020年9月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公布日期 | 一年期LPR | 五年期LPR |
2019年8月20日 | 4.25% | 4.85% |
2019年9月20日 | 4.20% | 4.85% |
2019年10月20日 | 4.20% | 4.85% |
2019年11月20日 | 4.15% | 4.80% |
2019年12月20日 | 4.15% | 4.80% |
2020年1月20日 | 4.15% | 4.80% |
2020年2月20日 | 4.05% | 4.75% |
2020年3月20日 | 4.05% | 4.75% |
2020年4月20日 | 3.85% | 4.65% |
2020年5月20日 | 3.85% | 4.65% |
2020年6月20日 | 3.85% | 4.65% |
2020年7月20日 | 3.85% | 4.65% |
2020年8月20日 | 3.85% | 4.65% |
2020年9月20日 | 3.85% | 4.65% |
2.新规利率取代旧规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民间借贷旧规》: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LPR的四倍,是动态值,不是固定值。某些说法不超过15.4%只是新规发布时当月的四倍利率;此外,不论借款期限的长短,均使用一年期的LPR。《民间借贷新规》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后,新规取代旧规,自此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3.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民间借贷利率适用:
(1)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按照旧规执行,最高利率可以为24%
(2)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LPR开始适用时间)前,最高利率不得超过起诉时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LPR开始适用时间)后,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法律规定之变
新规规定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利率不得超过LPR四倍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肯定了将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但最终计算时,利息总数不得超过最初以本金计算后的LPR四倍。
2.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的处理原则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旧规,未约定利率的借款期内没有利率,逾期后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相对来说非常低,实践中债务人会选择继续拖欠,因此新规将删除具有一定的意义,债权人可以主张LPR四倍的违约责任。
四、《民间借贷新规》无效民间借贷的认定
1.职业放贷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重点打击有组织的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九民纪要》53条【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有偿性。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不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严厉打击“套路贷”,《民间借贷新规》将职业放贷人订立的借贷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无论是传统的民间借贷还是互联网金融领域,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均不再受法律保护,势必对民间借贷产生重大影响。
2.转贷行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均可以因“非法转贷”而无效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这条修改的核心是删除了原规定“高利”、“牟利”、“借款”、“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等限制性条件,无论借款人是否善意、是否牟利,民间借贷合同均可以因“非法转贷”而无效。
五、《民间借贷新规》对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的具体影响
1.《民间借贷新规》不适用于持牌的金融机构。
依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不应该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不会超过LPR的四倍)
依据:最高法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及:“因为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比民间借贷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3.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受《民间借贷新规》规制
取得放贷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放贷资格后,可以以自己的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受《民间借贷新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