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熊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71631818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立法规定

作者:肖熊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破坏金融秩序类罪名浏览:596次举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如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肖熊律师 已认证
  • 18716318185
  •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1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9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343分 (优于94.2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5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肖熊律师IP属地:重庆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2325 昨日访问量:8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