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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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布者:肖熊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9日|分类:公司法 |279人看过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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