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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代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肖熊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0日 10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因承建贵州省某项目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月8日委托案外人向被告账户汇款4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共计3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息4%计算。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承诺尽快筹措资金还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还款。故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被告已经支付了2015年10月14日前333万元借款的高额利息。2015年10月14日被告另行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名、捺印,该借条出具后不应再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李金树借款本金333万元及其利息(其中29万元的利息以29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9万元的利息以9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200万元的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95万元的利息以9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本案中,我方律师团队为原告代理。关于本案事实部分,被告未提出异议。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高息扣件和是否存在欺诈签订借条。第一、关于高息问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4%计付,确实超出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月利率不得超过3%的上限,其超出部分无效。所以我方在提起本案诉讼时,自动将利息的计息标准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付。对于被告辩称,其已向李勇或原告支付了2015年10月14日前333万元借款的高额利息,因未提交证据,所以最终法院没认定。第二、关于欺诈。被告也未举证证明,所以最终法院没认定。最终法院判决也是在我方律师团队的预料之中。根据具体借款时间,分段计息,按照月息两分计算。

      总结下来,本案几乎是全部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法律关系的有效把握。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当事人通过诉讼能主张的最大合法权益,不盲目的增大诉讼标的,也能减轻当事人对诉讼费的承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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