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红曼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4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某与被告北京位来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位来A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来A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号为×××的微信公众号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位来A”(微信号:×××)中发布了标题为《曹云金离婚,妻子被嫌“无收入”:那些为了婚姻放弃自我的女孩,后悔了吗?》的文章。涉案文章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3张包含原告的肖像图片,吸引读者使用,为其带来实际利益,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位来A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曹某(艺名:曹云金)系中国内地相声演员。
位来A公司系微信公众号“位来A”(微信号:×××)的账号主体。2020年12月16日,曹某代理人申请电子证据保全,北京版权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发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显示:涉案公众号于2019年6月14日发布了标题为《曹云金离婚,妻子被嫌“无收入”:那些为了婚姻放弃自我的女孩,后悔了吗?》的文章,阅读1378,使用了曹某3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标题下方注明“原创斌哥&张小黄”,文章首部、末尾有招聘链接及涉案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庭审中,曹某确认涉案文章未删除,并提交了手机截图。
为证明位来A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确系“曹某”本人照片、“曹某”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其肖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曹某提供百度百科打印件一组。
就其主张的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曹某未提供相关证据。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曹某提供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曹某肖像的同一性。位来A公司未经曹某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曹某的肖像,借曹某个人网络热度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构成了对曹某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庭审中曹某确认涉案文章已删除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不再进行处理。
曹某要求位来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以位来A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及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具体方式本院酌情确定。
关于曹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位来A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位来A公司对曹某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数量、范围、时间和影响酌情确定,曹某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对于曹某主张的合理维权成本,其并未提交票据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曹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位来A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连续48小时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曹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曹某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位来A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位来A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曹某经济损失4500元;
三、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13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位来A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