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7年11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曾祥宇,广东君言(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粤030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刑初***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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