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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发布者: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12人看过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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