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某与侯某结婚多年,2019年高某因生意周转出现问题欠下大量债务,为了规避债务,高某与侯某商议好后协议离婚,二人约定财产都归侯某一人所有,孩子由侯某抚养,高某每月支付一万元抚养费用。
法律分析: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藏匿财产,将债务人原本所有的财产分配给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使得债权人陷入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的团境。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在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若债务人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动放弃其财产份额,造成自身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减少,这种情况下,若债权人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
债权人撤销权能否成立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债权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是否有侵害的行为,在本案中即高某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三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受到了实际损害,实践中债权人通常会提交法院的执行终本裁定予以证明。此外,债权人撤销权应以实现其债权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