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找工人干活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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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的父亲为农民,在老家,被人雇去挖树苗被树枝扎伤,一眼失明。咨询人想知道他的父亲应该向谁主张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经询问:咨询人的父亲是被同村人叫去干活,这个人经常给外地老板找货源(树苗),并且临时雇人给起树苗、装车,收树苗老板按一天500元钱支付该联系人工钱。
律师解答:
1、此纠纷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向收购树苗的老板主张赔偿,中间联系人有义务协助。
中间联系人与老板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并且按日由老板开工资,故联系人与老板也是雇佣关系,另外咨询人父亲是明知给收树老板干活,而不是给联系人干,所以赔偿义务人应为收树苗老板。
2、赔偿项目有: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如果有的话)、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应先向有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申请,确定伤残等级后依法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按实际发生额主张,要注意留存相关票据。营养费如果医嘱有加强营养一项可以主张,误工费应按其父受伤前3年的平均收入,按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咨询人的父亲无法举证证明其前三年的收入,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可以按其父干相同工作的日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