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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岂能成为消费者维权拦路虎

发布者:邱生强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25人看过


 纠纷解决成本与案件标的额相比显然过高,分明是硬逼着消费者自断法律维权之路

  近日,为了找小黄车ofo退还押金,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孙某某和小黄车的运营企业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杠”起来了。根据ofo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的规定,孙某某要想拿回99元押金,就要先走仲裁,而仲裁则需要先缴纳6100元的费用。

  孙某某的遭遇,让笔者不禁联想到美国黑色幽默文学的代表作《第22条军规》:如果飞行员想不飞行,必须是疯子,而且要自己申请;但是自己知道提出申请就表示没有疯,仍然必须飞行。后来人们就用“第22条军规”来形容不合逻辑的规定或条件所造成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这里,ofo的做法与“第22条军规”似有异曲同工之“妙”:2017年6月10日,孙某某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并交了99元押金。2019年,孙某某申请押金退款,却一直没能到账。今年5月,孙某某发现,更新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的《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格式合同约定,消费者只能申请仲裁,且一裁终局。

  表面上看,ofo并没有阻断孙某某法律维权之路。然而,该仲裁委受理并处理案件的最低费用为6100元。这就意味着要想拿回“芝麻”,得先交个“西瓜”,纠纷解决成本与案件标的额相比显然过高,分明是硬逼着消费者自断法律维权之路。

  不久前,孙某某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确认ofo《协议》无效。7月23日,法院审理后认定,《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裁定驳回孙某某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孙某某负担。这也意味着,不知不觉中,ofo的格式合同已合法地剥夺了消费者的诉权。

  现实中,一些经营者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责任最小化,甚至以自己能够“合法”侵权而沾沾自喜。既然不能公开拒绝消费者依法维权,那就设计“第22条军规”,通过格式合同提高争议解决成本来阻碍消费者维权,这或许是孙某某们所面对的“争议解决条款”之所以出炉的一个背景吧。

  事实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而ofo的《协议》却用小字提及“争议解决条款”,难言“显著”。而对于选择法院还是仲裁机构管辖,该项权利直接关系到诉权的行使,甚至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与消费者的利害关系不可谓不重大。对此期待消协、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查ofo是否存在单方变更协议行为。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是否支持、如何支持孙某某们申请仲裁,维护其合法权利。

  在法治社会里,市场行为只有辅以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才能发挥积极作用。有专家表示:ofo的做法在电商行业有蔓延的趋势,会引起更多商家效仿。对此,各地消协、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针对数量大、涉及面广的消费协议,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后,依法采取约谈、曝光等措施。进而,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管,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机制,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实行共享共治。同时,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成本,遏制群体性消费纠纷,倒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法律法规是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时最为坚实的后盾。有专家建议,未来仲裁法修改时可适时引入“公益仲裁”制度,向消费者倾斜。对此笔者深表赞同,并期待立法机关借鉴欧盟《1993消费合同不公平条款指令》,早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者与消费者将仲裁约定为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或者根据消费仲裁特点,专门制定消费仲裁规则和消费者正当程序协议,从而用法治威力打击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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