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生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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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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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损失究竟如何赔偿

发布者:邱生强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475人看过


01
【案例】

  湖南长沙友谊商店施华洛世奇专柜(以下简称施华洛)和某快递公司有多年合作关系,2010年7月5日施华洛负责人汪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从长沙发送一箱价值32900元的水晶到贵州,运费30元。尽管托运物品价值较高,施华洛按照惯例未对托运物品进行保价。几天后贵州方面发现货物没有送到,打电话到该快递公司送货中心咨询,才知道货物已经遗失。货物丢失后,汪先生与该快递公司理赔中心商谈赔偿事宜,该快递公司认为快递物品未保价,只能按照运单条款规定给予运费6倍赔偿,也就是180元。


02
【问题】

  快递公司对遗失物品究竟应当按照物品价值赔还是按照运费6倍标准赔偿?


03
【分析】

  快递物品损失(包括丢失、毁损或内件短少)的赔偿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掌握的尺度标准也不尽统一。对于本案,分析如下:

  一、快递公司运单规定货物遗失按运费6倍赔偿的条款是否有效

  按照目前快递业的惯例,该条款一般都写在快递运单(也称作快递详情单)背面,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很多人认为该条款属于《合同法》40条所规定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该观点逐渐从以前的一种主流观点转变为目前少数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完全忽略了快递市场的特殊性。快递市场属于高成本、低利润、高风险的行业,快递公司所收取的运费与所承担风险完全不成比例。比如本案所示,寄送物品价值32900元,只收取了30元运费,占比1‰都不到。关于此观点,在一些法院判决书中已经有所体现,例如上海高院在上海曼图罗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春风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0)沪高民四(商)终字第6号 )中认为:“当今货运行业存在较大风险,承运人在收取少额运费的前提下,却要求其在发生货损时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二、该限赔条款有效并不意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按照该条款赔偿

  该条款尽管具有一定合理性,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并非在任何情况都适用。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当快递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时,则无法利用该限赔条款对寄件人进行赔偿。这是基于诚信原则,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免责条款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问题是如何在实践中判断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这其实是没有具体标准的,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1、物品丢失

  从快递员接收快件到递送的收件人手中,这个过程一般要以下几个环节(以上海异地快递为例),首先快递员会将快件送到分站点,接着快件会被送到区分拣中心,再到上海市分拣中心,然后到相应城市分检中心,再往下层层派发,直到送件业务员手中送给客户。在整个快递物品流转过程中,限于快递公司的发展水平,收件员和送件员几乎没有专业交通工具,装运快件的工具也是五花八门。人们常常发现很多快递员用敞口的超市储物篮装载满满的包裹架在两轮电动车或摩托车就风风火火地四处送件。而各站点和分拣中心的快件流转一般会使用封闭的厢式货车。按照正常逻辑,如果发生快件丢失,一般会发生在取件和送件过程。但事实恰恰相反,这两个环节丢失物品的概率最低,丢失物品往往发生在最不可能的分拣环节。原因就是当下物流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很多所谓的丢失物品都被私吞、替换了。这已经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了。在目前市场环境下,人为因素造成货物丢失的概率远远大于正常工作疏忽造成的物品丢失。因此,发生物品丢失,快递公司不能使用该限赔条款,应当按照物品价值赔偿。

  2、物件损毁

  在目前市场环境下,快件分拣完全靠手工分拣,搬运,装卸,工作量极其巨大。要求快递公司在收取极低运费的情况下,小心谨慎处理快件是不现实的。因此,快件在流转过程中毁损的风险不能全部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对于快件损毁的赔偿,快递公司按照运费的数倍赔偿应当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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