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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免责问题评析

发布者:邱生强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5日|分类:保险理赔 |43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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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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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及判决逻辑


1. 指向不明

该条款从字面内容上看,并无“从业资格证”的表述,仅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合法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笼统表述,对于具体是哪些部门、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不等于运输从业资格证,也不必然指向运输从业资格证

2. 是否有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以此拒赔不符合近因原则

从业资格证由《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所规定,旨在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没有从业资格由行政关系所调整,并不由保险合同关系调整。从业资格证并不反映驾驶能力。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有合法的驾驶证,是否有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

3. 未尽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该条免责条款所指向证书的名称、种类没有明确规定,更不可能向投保人告知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无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保险人不予赔付。故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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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免责与状态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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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解释

从状态免责的原理分析,在保险人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状态免责应当被认为有效。

然而仅就本条而言,从整体解释的方法出发,我们可能得不出这条有效的结论。结合保险合同的前后条款来看,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紧跟免责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是说明。

保险条款节录如下:

上述第二十四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2、3、4、5、6、7目,第(三)项第1目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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