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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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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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原《婚姻法》第4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作者:王振国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6次举报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注:原《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参照《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王振国律师(联系方式:13679898009),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理论,现于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14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