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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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与徐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振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XX诉被告徐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及利息11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至归还日需另计);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75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至归还日需另计);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约定月息2%,每月15号付息。若利息不能按约定归还,利息违约金为每天5%。被告已于当天收到本金30万。由于原告需要回收资金,2018年12月初,原告向被告提出归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经过多次催讨,也给了合理的归还期限,被告至今仍然未归还相应的本金,也没归还约定的利息。因此,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被告应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应计算至被告归还日,暂计至2018年12月24日,共计11000(300000元×2%/30天×55天),利息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归还日,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共计7500元(300000×2%×5%×25天)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徐XX答辩称:借原告的钱属实,因经营酒店不善,亏损严重,现无能力归还借款。
被告李XX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每月15号归还利息,逾期不还,每日按5%支付违约金。2018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归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经过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原告遂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庭审中,被告徐XX陈述,借原告的300000元用于一水间酒店的经营,经营者是其本人。
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反映,两被告在2014年2月2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徐XX向原告汪XX借款30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被告徐XX在庭审中也予以承认,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XX归还借款300000元,合法合理,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及违约金,因双方约定借款月息为2%,逾期还另按5%每日计算违约金,两项合计超过了年利率24%,故对原告要求按月息2%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逾期另按5%每日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因被告徐XX在庭审陈述该借款用于其经营的一水间酒店使用,可视为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故该借款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李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李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汪XX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汪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9元,由原告汪XX负担56元,被告徐XX、李XX负担29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振国律师(联系方式:13679898009),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理论,现于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14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