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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发布者: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2022年11月24日613人看过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及二审合议庭各位法官:

受被告人杨某某的委托,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二审的辩护人,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首先辩护人对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下简称20号判决书)关于对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的定罪和量刑均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且量刑过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各位尊敬的法官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号判决书认定“2010年9月2日晚代某某提议抢劫黄某……当杨某某与杜某某取了1800元回来后,三被告人唯恐罪行暴露,共谋将黄某杀死……”及认定被告人代某某及杜某某将被害人杀死后“三被告人将黄某的鞋子脱下来放入黄某的手提包内……”辩护人认为对该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

(一)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与另外二被告人在抢劫被害人前和抢劫后共谋执意杀害被害人,所有的卷宗材料仅有被告人杜某某一人的供述三人预谋抢劫后杀害被害人,同时没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杜某某的供述。因此,根据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显然不能采信被告人杜某某个人的孤证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抢劫被害人之后参与杀害被害人,更没有证据证实杨某某参与毁尸灭迹。因此事实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二、在犯罪构成上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是杨某某的女朋友,他也没有必要在抢劫得手后杀害被害人,在其参与抢劫的过程中假装不知情也能反证其没有要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否则,在明知要将其杀害,根本没有必要假装不知情。

2,杨某某买的汽油不能当然的证明其为了杀人而准备,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买汽油的真实目的,只是该汽油用于毁尸灭迹就认定系杨某某参与杀人,有客观归罪之嫌。

三、本案杀害被害人的事实系另外二被告人的实行过限,杨某某不应当对另外二被告人的实行过限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一审中辩护人已经作了论述,不再此重复。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当时系未成年人,当时的特殊环境决定其没有能力制止另外两被告人执意杀害被害人,唯一的只有给代某某求情,不要杀害被害人,然被告人代某某的理由为被害人知道他们的事太多,故另外二被告人才迳行杀害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持冷漠观望的态度,并非不制止,而是没有能力和条件制止杀人。

四、本案对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偏重。

被告人杨某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被告人杨某某在抢劫三次和撤销缓刑的情况下也只应当适用有期徒刑的刑罚,其在另外二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时持观望的态度也不应当认定为参与故意杀人。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明显偏重。

五、由于本案的证据瑕疵,建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原则出发对被告人杨某某作从轻处理。

六、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主动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到人民法院转交受害人亲属,体现家属代为承担民事赔偿的诚意,但在量刑时没有得到酌情从轻的考虑,也不利于鼓励家属代为履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实现。也不利于赔偿义务人及其家属对受害人家属的进一步赔偿。因此该赔偿情节请求终审人民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作从轻量刑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共谋杀害被害人及被害人被害后参与毁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终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被害人被杀害的事实由被告人杨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故意杀人罪作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三次抢劫行为和撤销另案的缓刑,结合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的实际作最终的判决。

谢谢各位尊敬的法官!

                             

 

 

 

 

 

 

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

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

     

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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