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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盘水市金属材料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2020年09月08日 4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系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563757。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系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4650033U。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99332121。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系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726247。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系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70073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系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726247。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系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700734。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市XX公司、贵州XX公司、刘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15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本案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否签订补偿协议上诉人不知情,但根据相关规定,钟山区政府为实施钟山区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设立了六盘水市钟山区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部与被上诉人均已委托安顺XX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已经作出,拆迁指挥部必然要与被上诉人等人签订相关拆迁安置合同才能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被上诉人庭审中称没有签订不是事实,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受理。

被上诉人六盘水市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贵州XX公司辩称,一、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一)一审中贵州XX公司已经强调本案标的物并未产生实际征收补偿款的领取情况,贵州XX公司系标的物的投资一方,是征收补偿对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将贵州XX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不当。(二)本案不存在人民法院受案情况存在。本案上诉人起诉后移送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上诉人再次起诉后钟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本案,并非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本案。二、本案无论实体还是程序,上诉人均没有诉权。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被上诉人刘XX辩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在开发标的物的所有活动中,刘XX的行为均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行相应职责,并非个人行为,上诉人起诉刘XX不当。其他答辩意见同被上诉人贵州XX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陈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六盘水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拆迁安置补偿款263XXXX92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据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之间应当先签订补偿协议,未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产生的纠纷或因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之间并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更非因履行补偿协议的义务而产生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46元予以免交。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审查,上诉人主张三被上诉人应向其给付房屋拆迁补偿款,但其并未与三被上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合同,三被上诉人也不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人,且从其所述的事实及理由看,上诉人系认为其与房屋拆迁部门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现房屋拆迁部门又将属于上诉人的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而提起本案诉讼,但房屋的征收、征用属行政行为,若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对房屋的征收、征用行为有错误,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征收的土地和房屋享有权益,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由行政机关纠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虽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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