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邹某于2013年7月在多地设立公司,在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构公司实力和业绩,以更新机器设备,扩大生产为由,许诺高额回报,大肆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并让姚某等人管理各分公司业务。诈骗所得客户集资款被被告人邹某、姚某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2013年12月,在销毁相关资料后,二人携款逃匿。检察院起诉姚某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辩护工作:
接案后,承办律师询问案件当事人、阅卷,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通过对卷宗部分证据的质证,成功让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将邹某的涉案金额由3000多万元减至1995.31万元。
辩护结果:
被告人邹某成立集资诈骗罪,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起诉指控邹某涉案金额为3000多万元,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经承办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沟通,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将邹某的涉案金额变更为1995.31万。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律师意见:
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一定要仔细阅卷,审查案卷中的材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从而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尹明沁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