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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不忠致离婚,可同时主张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李小非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4人看过

在离婚诉讼中,婚内不忠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受害方能否同时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多数当事人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忽视了物质损害赔偿,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结合一起真实生效案例,详细解读离婚诉讼中双重损害赔偿的主张条件、计算标准、举证要点及实务操作,为受害方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助力依法争取应得的赔偿权益。

一、基本案情

1. 婚姻及过错概况:伍某(男)与王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伍1。2016年,伍某赴韩国打工,2021年回国。在伍某出国期间,王某与案外人赵某生育一女钱某,该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给伍某造成重大精神打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 诉讼请求:伍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主张王某赔偿损害赔偿金750000元,其中物质损害赔偿650000元(计算方式:伍某出国期间向王某支付的款项 - 伍1的教育费、保险费),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查,认定王某婚内不忠的行为构成过错,应当向伍某支付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部分,以王某收取的款项扣减王某、伍1在2016年至2021年度消费支出(参照山东省2016年度至2021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所得金额为准;精神损害赔偿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为30000元。

二、法律依据及核心解读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具体解读如下:

1. 双重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解释第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因素,包括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

2. 主张双重损害赔偿的3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1) 过错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包括婚内不忠(出轨、与他人同居、与他人生育子女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本案中王某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

(2) 过错行为与离婚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

(3) 受害方无过错:受害方自身不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系完全无辜的一方。

3. 双重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 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财产损失”为核心,结合离婚案件特点,主要包括受害方为家庭支出的大额款项、因过错方行为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扣除合理消费后,即为物质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法院参照山东省人均消费标准,扣除母子合理消费后计算物质赔偿,符合实务裁判规则;

(2) 精神损害赔偿:无固定计算标准,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综合考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双方经济能力、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通常为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

三、举证要点及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受害方主张双重损害赔偿,举证是关键,实务建议如下:

1. 举证过错行为:收集对方婚内不忠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亲子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

2. 举证物质损失:收集汇款记录、转账凭证、消费发票、医疗费票据等,证明自己的实际财产损失,明确损失计算依据;

3. 举证精神损害: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如抑郁、焦虑)、证人证言、自身生活受影响的相关证据,证明对方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打击;

4. 明确赔偿主张:起诉时,清晰列明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依据,避免主张模糊导致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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